香港居民在內地就業的形式大致有三種:
2018年7月28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取消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港澳台人員在內地就業不再需要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詳情見以下網址:
http://www.gov.cn/xinwen/2018-08/30/content_5317710.htm
2017年6月,教育部印發了《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在內地(祖國大陸)普通高校就讀的港澳台應屆畢業生就業服務工作的通知》,提供就業信息服務,開展對他們的就業指導,為有就業意願且符合條件的港澳畢業生發放《就業協議書》,簽發《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或《全國畢業研究生就業報到證》,為港澳台學生在內地就業提供更多便利。
2019年11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台了《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暫行辦法》),並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暫行辦法》就台、港、澳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作出了以下規定:
香港居民或者其用人單位應不時留意有關措施的進一步公佈,以確保符合政策要求。
由於上海沒有出台具體的實施細則,在實際操作中,對於屬上述第一種情況的香港居民,用人單位暫可自行決定是否需要為他們辦理內地的社會保險。有關社會保險的詳細資料,可參考上海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台網站:
http://www.rsj.sh.gov.cn/wsbs/wsbg/index.shtml
2017年11月,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及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聯合制定了《關於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意見》)。根據這一政策,在內地就業的港澳同胞,均可按照內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相關政策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辦理流程等實行與內地繳存職工一致的政策規定。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同胞,與內地繳存職工同等享有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等權利。在內地跨城市就業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接手續。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返回港澳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餘額。有關《意見》的具體內容,請參閱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公告:
http://www.hmo.gov.cn/xwzx/zwyw/201712/t20171213_1602.html
香港居民從境內取得的工資薪金,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香港居民在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依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香港居民不受僱於內地企業,且在內地停留時間在任何12個月內不超過183天,並且其工資薪金不是由內地企業或常設機構支付或負擔,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中國—香港稅收安排」),則其工資薪金所得不需要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香港居民取得的工資薪金應當首先劃分來源於境內或境外:
其次,根據個人實際在內地居住時間確定納稅義務(見下表):
境內居住時間 | 境內支付部分 | 境外支付部分 | 適用公式(應納稅額) | ||
---|---|---|---|---|---|
境內所得境內支付 | 境外所得境內支付 | 境內所得境內支付 | 境外所得境內支付 | ||
1天 - 90 / 183天 (183天為中國 - 香港稅收安排) |
徵稅 | 免稅;適用中國 - 香港稅收安排中董事條款的高管需要徵稅 | 免稅 | 免稅 | (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x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x (當月境內支付工資 ÷ 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 x (當月境內工作天數 ÷ 當月天數)(註:適用中國 - 香港稅收安排中董事條款的高管的適用公式見註1) |
91 / 184天 (184天為中國 - 香港稅收安排) - 不滿1年 |
徵稅 | 免稅;適用中國 - 香港稅收安排中董事條款的高管需要徵稅 | 徵稅 | 免稅 | (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x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x (當月境內工作天數 ÷ 當月天數)(註:適用中國 - 香港稅收安排中董事條款的高管的適用公式見註2) |
1年 - 不滿6年 | 徵稅 | 徵稅 | 徵稅 | 免稅 | (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x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x 〔1 -(當月境外支付工資 ÷ 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 x (當月境外工作天數 ÷ 當月天數)〕 |
6 年以上 | 徵稅 | 徵稅 | 徵稅 | 徵稅 | (當月境內工資薪金外應納稅所得額 x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註 1:(當月境內工資薪金外應納稅所得額 x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x (當月境內工作天數 ÷ 當月天數)
註 2:(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x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x 〔1 - (當月境外支付工資 ÷ 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 x (當月境外工作天數 ÷ 當月天數)〕
香港居民直接由內地用人單位僱傭,只在內地任職
香港居民由內地用人單位直接僱傭的,其工資由用人單位承擔並發放。如其源於境內的工資所得,需要全部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適用3%到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香港居民在內地取得的工資薪金,按月計算並繳納個人所得稅,每月的費用扣除標準為5000元。此外,對香港居民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補貼、費用,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免徵個人所得稅。這些免稅補貼的類別包括: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洗衣費、到內地任職或離職取得的搬遷收入、探親費、個人語言培訓費以及子女教育費補貼。
欲瞭解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更多具體規定,可參考上海市國家稅務局網站: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或致電上海市國家稅務局納稅服務熱線:021-54679568。
欲瞭解《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請參考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http://www.chinatax.gov.cn。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的規定,香港居民在內地設廠,既擔任該內地企業的董事,又同時擔任管理職務,其從內地企業取得的董事費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中國個人所得稅。
香港居民子女可在內地接受學前教育、中小學教育和大學教育。
香港居民的子女需要在上海市的幼稚園就讀的,可以自行選擇到居住地附近的幼稚園報名,也可以選擇報讀國際學校(即外籍人員子女學校)。
幼兒園的入學要求由各學校自行定立,一般會在學校官方網站上公佈。香港居民學生如果選擇在居住地附近幼兒園就讀,可直接與學校聯繫,是否收錄則由幼兒園自行決定。如果選擇至國際學校就讀的,同樣可按照個別學校的具體要求提出申請,由國際學校自行決定是否錄取。
欲了解教育部公佈經批准設立的上海市國際學校名單和經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公佈各區縣的幼稚園名單,請參考教育部教育涉外監管資訊網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網站:
需要在上海市的中小學就讀的香港居民,可以選擇到居住地附近的中小學,也可以選擇到國際學校就讀。香港居民學生的父母或在在滬監護人須詳細瞭解各學校的學制、收生要求、申請所需時間及收生時間等細節,再決定有關的入讀安排。
如申請居住地附近的中小學,應向父母或在滬監護人所在地區縣政府僑辦提出書面申請,獲取來滬上中小學批准書。再持來滬上中小學批准書及其它檔與各區縣教育委員會或學校聯繫,學校一般根據上海市有關班額的規定和學生的實際情況等決定是否接受。學校同意錄取後,香港居民子女以非滬籍借讀學生身份就讀。欲瞭解申請來滬上中小學批准書的更詳細資訊,可以參考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網站:
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municipalDepartments/SHQWSH
如果選擇就讀國際學校,可按照個別學校的具體要求提出申請,由國際學校自行決定是否錄取。香港學生中途轉學至國際學校就讀,一般需要提供成績單並參加國際學校自行組織的入學考試。申請入讀國際學校的香港學生,在學校同意入學後,由學校將學生的情況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進行備案。
欲瞭解教育部公佈經批准設立的上海市國際學校名單和上海市接收境外外國中小學生學校名單,請參考教育部教育涉外監管資訊網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網站:
香港學生可選擇民辦及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就讀。如欲了解更多有關學校名單,請參考上海教育網站:
http://edu.s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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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欲報考內地學校,可報名參加內地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台灣省學生考生考試。報考要求如下:
考試內容和要求參見教育部製定的《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地區學生考試大綱》。
欲了解更多考試報名相關信息,請參考香港考試及評核局以及內地高校面向港澳台地區招生信息網:
此外,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12年內地部分高校免試招收香港學生工作的通知》(教港澳台函〔2011〕72號)的規定,自2012年起,部分上海院校可免筆試錄取符合其規定條件的香港學生。參加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的學生可以報名參加內地高校免試招生。錄取要求各院校本科專業各不相同,具體應參考各院校的招生簡章。
詳情可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教育局網站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網站:
財政部、教育部印發了《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已下發到各地方財政部門、教育局和各直屬高校,為到內地就讀的港澳學生專門設立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參照內地學生獎學金政策體系為港澳學生增設「特等獎」,並增加了港澳學生的獎學金名額,及大幅提高了獎學金獎勵標準。欲了解上述《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請參閱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公告:
http://www.hmo.gov.cn/xwzx/zwyw/201712/t20171213_1602.html
2004年7月11日,內地與香港已經簽訂了《內地與香港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證書的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就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證書達成共識。
根據備忘錄,內地和香港會確定兩地各自認可的高等學校,並定期更新。認可高等學校頒發的學位證書(僅包括學士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將被對方認可。具體內容包括:
欲了解備忘錄的具體內容,請參考教育部網站:
http://www.moe.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