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

概述

香港居民内地就业的形式

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的形式大致有三种:

  1. 内地用人单位直接雇佣香港居民:内地用人单位应当与被直接雇佣的香港居民签订劳动合同。
  2. 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居民。
  3. 境外或台港澳地区单位向内地单位派遣香港居民:受境外单位派遣的香港居民,不需要与接受派遣的境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境外单位需要出具派遣证明,且境外单位要与境内单位签订派遣协定。

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證》。详情见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xinwen/2018-08/30/content_5317710.htm

《就业协议书》及《就业报到证》

2017年6月,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就读的港澳台应届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开展对他们的就业指导,为有就业意愿且符合条件的港澳毕业生发放《就业协议书》,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为港澳台学生在内地就业提供更多便利。

社会保险

2019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就台、港、澳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作出了以下规定:

  1. 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 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 香港居民在内地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 香港居民已在境外或港澳台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香港居民或者其用人单位应不时留意有关措施的进一步公布,以确保符合政策要求。

由于上海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属上述第一种情况的香港居民,用人单位暂可自行决定是否需要为他们办理内地的社会保险。有关社会保险的详细资料,可参考上海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网站:
http://www.rsj.sh.gov.cn/wsbs/wsbg/index.shtml

住房福利

2017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及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根据这一政策,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同胞,均可按照内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内地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同胞,与内地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在内地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接手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有关《意见》的具体内容,请参阅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公告:
http://www.hmo.gov.cn/xwzx/zwyw/201712/t20171213_1602.html

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香港居民从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香港居民在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香港居民不受雇于内地企业,且在内地停留时间在任何12个月内不超过183天,并且其工资薪金不是由内地企业或常设机构支付或负担,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中国—香港税收安排」),则其工资薪金所得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香港居民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当首先划分来源于境内或境外:

其次,根据个人实际在内地居住时间确定纳税义务(见下表):

一般雇员/高层管理人员

境内居住时间 境内支付部分 境外支付部分 适用公式(应纳税额)
境内所得境内支付 境外所得境内支付 境内所得境内支付 境外所得境内支付
1天 - 90 / 183天
(183天为中国 - 香港税收安排)
征税 免税;适用中国 - 香港税收安排中董事条款的高管需要征税 免税 免税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x (当月境内支付工资 ÷ 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x (当月境内工作天数 ÷ 当月天数)(注:适用中国 - 香港税收安排中董事条款的高管的适用公式见注1)
91 / 184天
(184天为中国 - 香港税收安排) - 不满1年
征税 免税;适用中国 - 香港税收安排中董事条款的高管需要征税 征税 免税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x (当月境内工作天数 ÷ 当月天数)(注:适用中国 - 香港税收安排中董事条款的高管的适用公式见注2)
1年 - 不满6年 征税 征税 征税 免税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x 〔1 -(当月境外支付工资 ÷ 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x (当月境外工作天数 ÷ 当月天数)〕
6 年以上 征税 征税 征税 征税 (当月境内工资薪金外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注 1:(当月境内工资薪金外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x (当月境内工作天数 ÷ 当月天数)
注 2:(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x 〔1 - (当月境外支付工资 ÷ 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x (当月境外工作天数 ÷ 当月天数)〕

香港居民直接由内地用人单位雇佣,只在内地任职

香港居民由内地用人单位直接雇佣的,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发放。如其源于境内的工资所得,需要全部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适用3%到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香港居民在内地取得的工资薪金,按月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5000元。此外,对香港居民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补贴、费用,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些免税补贴的类别包括: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到内地任职或离职取得的搬迁收入、探亲费、个人语言培训费以及子女教育费补贴。

欲了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更多具体规定,可参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http://www.tax.sh.gov.cn
或致电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021-54679568。

欲了解《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的规定,香港居民在内地设厂,既担任该内地企业的董事,又同时担任管理职务,其从内地企业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就学

香港居民子女可在内地接受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和大学教育。

学前教育

香港居民的子女需要在上海市的幼稚园就读的,可以自行选择到居住地附近的幼稚园报名,也可以选择报读国际学校(即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幼儿园的入学要求由各学校自行定立,一般会在学校官方网站上公布。香港居民学生如果选择在居住地附近幼儿园就读,可直接与学校联系,是否收录则由幼儿园自行决定。如果选择至国际学校就读的,同样可按照个别学校的具体要求提出申请,由国际学校自行决定是否录取。

欲了解教育部公布经批准设立的上海市国际学校名单和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各区县的幼稚园名单,请参考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资讯网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网站:

中小学教育

需要在上海市的中小学就读的香港居民,可以选择到居住地附近的中小学,也可以选择到国际学校就读。香港居民学生的父母或在在沪监护人须详细了解各学校的学制、收生要求、申请所需时间及收生时间等细节,再决定有关的入读安排。

如申请居住地附近的中小学,应向父母或在沪监护人所在地区县政府侨办提出书面申请,获取来沪上中小学批准书。再持来沪上中小学批准书及其它档与各区县教育委员会或学校联系,学校一般根据上海市有关班额的规定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等决定是否接受。学校同意录取后,香港居民子女以非沪籍借读学生身份就读。欲了解申请来沪上中小学批准书的更详细资讯,可以参考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网站:
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municipalDepartments/SHQWSH

如果选择就读国际学校,可按照个别学校的具体要求提出申请,由国际学校自行决定是否录取。香港学生中途转学至国际学校就读,一般需要提供成绩单并参加国际学校自行组织的入学考试。申请入读国际学校的香港学生,在学校同意入学后,由学校将学生的情况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进行备案。

欲了解教育部公布经批准设立的上海市国际学校名单和上海市接收境外外国中小学生学校名单,请参考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资讯网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网站:

主要民办及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联系方式

香港学生可选择民办及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就读。如欲了解更多有关学校名单,请参考上海教育网站:
http://edu.sh.gov.cn

驻沪办对上述文件的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内容和时效性不作任何明示的或暗示的保证,亦不承担任何因使用上述资料而造成的损失。读者有义务自行核实所有资讯的准确性、完整性、内容和时效性,并在有需要时就具体个案或事实情况寻求专业的意见。上述资料不应构成广告或业务招揽,驻沪办不为任何产品,服务或资料内容作宣传。

大学

应试入学

香港居民欲报考内地学校,可报名参加内地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生考试。报考要求如下:

  1. 完成香港注册中学已注册的中六课程(或内地高中三年级)的学生或以上学历。如现正就读上述课程,须提交由校方出具的在学证明文件;
  2. 须符合个别招生学校或专业对考生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如有);以及
  3. 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考试内容和要求参见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考试大纲》。

欲了解更多考试报名相关信息,请参考香港考试及评核局以及内地高校面向港澳台地区招生信息网:

免试入学

此外,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工作的通知》(教港澳台函〔2011〕72号)的规定,自2012年起,部分上海院校可免笔试录取符合其规定条件的香港学生。参加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或香港高级程度会考的学生可以报名参加内地高校免试招生。录取要求各院校本科专业各不相同,具体应参考各院校的招生简章。

详情可参考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局网站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网站:

奖学金

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已下发到各地方财政部门、教育局和各直属高校,为到内地就读的港澳学生专门设立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参照内地学生奖学金政策体系为港澳学生增设「特等奖」,并增加了港澳学生的奖学金名额,及大幅提高了奖学金奖励标准。欲了解上述《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请参阅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公告:
http://www.hmo.gov.cn/xwzx/zwyw/201712/t20171213_1602.html

内地与香港互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

2004年7月11日,内地与香港已经签订了《内地与香港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就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达成共识。

根据备忘录,内地和香港会确定两地各自认可的高等学校,并定期更新。认可高等学校颁发的学位证书(仅包括学士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将被对方认可。具体内容包括:

  1. 已获得由认可的内地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者,可以申请攻读香港高等学校的研究生学位或者进行职业学习。
  2. 已获得由认可的内地高等学校颁发的硕士学位者,可以申请攻读香港高等学校的博士学位。
  3. 已获得由认可的内地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士学位,且成绩优异并顺利完成高质量论文或者研究工作者,可以直接申请攻读香港高等学校的博士学位。
  4. 已获得由认可的香港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者,可以申请攻读内地高等学校的硕士学位。
  5. 已获得由认可的香港高等学校颁发的硕士学位者,可以申请攻读内地高等学校的博士学位。
  6. 已获得由认可的香港高等学校颁发的荣誉学士学位,且成绩优异者,可以直接申请攻读内地高等学校的博士学位。
  7. 双方将尊重两地的高等学校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招生的自主权。

欲了解备忘录的具体内容,请参考教育部网站:
http://www.moe.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