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为16岁(以西历计算),不论你们居于何地或属于任何国籍,均可选择在香港登记结婚。
以下网页为你提供办理婚姻登记的详情及须知,包括在本港或从香港以外地方以订明表格递交拟结婚通知书、举行婚礼的场地,以及为1971年10月7日前缔结的婚姻补办婚姻登记:
香港政府一站通 - 办理婚姻登记若你打算与爱侣在中国内地缔结婚姻,须依照内地法规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内地登记婚姻工作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民政部门,或有关民政部门所确定的机关负责。
你可参阅上海市民政局的网页,了解上海市居民与香港居民婚姻登记的办事指南、政策文件及办理机构资料。有关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所需的手续及文件,请向相关婚姻登记机关查询。
根据香港法例,你们在香港缔结婚姻需经以下程序:
男女其中一方须直接或透过婚姻监礼人向婚姻登记官(登记官)递交拟结婚通知书(通知书)。
登记官须在其办事处展示通知书的相关部分,直至他发出婚姻登记官证明书或通知书的三个月有效期届满为止。
如符合所有法定要求,登记官可在通知书递交后最少15天,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让你们在通知书的三个月有效期内举行婚礼。
婚礼须在婚姻登记处由登记官主持,或在特许的礼拜场所由合资格的神职人员主持,或由婚姻监礼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
婚礼须于递交通知书后三个月内进行,否则该通知书便会作废,之后如欲举行婚礼,必须重新递交通知书。
你可点击下列连结以获得办理婚姻登记的详情及须知:
https://www.immd.gov.hk/hks/marriage/Registration_of_a_Marriage.html
无结婚纪录证明书是证明申请人未曾在香港登记结婚的文件。你可透过邮递、互联网、亲身或授权他人向香港入境事务处递交无结婚纪录证明书的申请。
如以邮递方式申请,而翻查结果显示你在港并无婚姻登记纪录,你将收到通知书,列明领取无结婚纪录证明书须缴交的费用。于收到有关费用後,该证明书将会邮寄至你在申请书内列明的邮寄地址。如翻查结果显示你在港有婚姻登记纪录,你将收到一封结婚纪录函件,注明你在港登记结婚的日期。
如经互联网、亲身或授权他人递交申请,你须亲身或授权他人到香港入境事务处的婚姻登记处领取无结婚纪录证明书或结婚纪录函件。
你可点击下列连结以获得香港无结婚纪录证明书的申请详情及须知:
https://www.immd.gov.hk/hks/services/marriage/Certificate_of_Absence_of_Marriage_record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