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結婚的最低法定年齡為16歲(以西曆計算),不論你們居於何地或屬於任何國籍,均可選擇在香港登記結婚。
以下網頁為你提供辦理婚姻登記的詳情及須知,包括在本港或從香港以外地方以訂明表格遞交擬結婚通知書、舉行婚禮的場地,以及為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婚姻補辦婚姻登記:
香港政府一站通 - 辦理婚姻登記若你打算與愛侶在中國內地締結婚姻,須依照內地法規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內地登記婚姻工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民政部門,或有關民政部門所確定的機關負責。
你可參閱上海市民政局的網頁,了解上海市居民與香港居民婚姻登記的辦事指南、政策文件及辦理機構資料。有關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所需的手續及文件,請向相關婚姻登記機關查詢。
根據香港法例,你們在香港締結婚姻需經以下程序:
男女其中一方須直接或透過婚姻監禮人向婚姻登記官(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通知書)。
登記官須在其辦事處展示通知書的相關部分,直至他發出婚姻登記官證明書或通知書的三個月有效期屆滿為止。
如符合所有法定要求,登記官可在通知書遞交後最少15天,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讓你們在通知書的三個月有效期內舉行婚禮。
婚禮須在婚姻登記處由登記官主持,或在特許的禮拜場所由合資格的神職人員主持,或由婚姻監禮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
婚禮須於遞交通知書後三個月內進行,否則該通知書便會作廢,之後如欲舉行婚禮,必須重新遞交通知書。
你可點擊下列連結以獲得辦理婚姻登記的詳情及須知:
https://www.immd.gov.hk/hkt/marriage/Registration_of_a_Marriage.html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是證明申請人未曾在香港登記結婚的文件。你可透過郵遞、互聯網、親身或授權他人向香港入境事務處遞交無結婚紀錄證明書的申請。
如以郵遞方式申請,而翻查結果顯示你在港並無婚姻登記紀錄,你將收到通知書,列明領取無結婚紀錄證明書須繳交的費用。於收到有關費用後,該證明書將會郵寄至你在申請書內列明的郵寄地址。如翻查結果顯示你在港有婚姻登記紀錄,你將收到一封結婚紀錄函件,註明你在港登記結婚的日期。
如經互聯網、親身或授權他人遞交申請,你須親身或授權他人到香港入境事務處的婚姻登記處領取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或結婚紀錄函件。
你可點擊下列連結以獲得香港無結婚紀錄證明書的申請詳情及須知:
https://www.immd.gov.hk/hkt/services/marriage/Certificate_of_Absence_of_Marriage_record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