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内容的开始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有关《上海市港澳居民、华侨暂住证》的事宜

驻沪办得悉去年上海市政府就《上海市港澳居民、华侨暂住证》(“《暂住证》”)的政策作出改动,取消核发《暂住证》。驻沪办就此向上海市当局查询,获得回应如下:

  1.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市公安局于2015年8月通知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不再签发《暂住证》。
  2. 经了解,本市交警、税务局和市交通委等部门曾将《暂住证》作为其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申请条件。交警在申领驾照审批事项时,要求港澳居民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税务部门在车辆购置税征收中规定,港澳居民作为纳税人必须提供居住证明。
  3. 取消核发《暂住证》后,市公安局已致函市税务局和市交通委等相关部门,告知其出入境管理部门已经停止办理《暂住证》,建议相关部门不再将《暂住证》作为其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申请条件。
  4. 目前市交警总队根据《公安部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要求,自〔2016年〕4月1日起,公安交警部门依据“《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为港澳居民办理相关车驾管业务。2015年底起,已不再使用《暂住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5. 据了解,市地方税务局和市交通委员会等部门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已作了相应调整。
  6.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最新规定,香港居民在申请在沪就业许可(即工作证)时,《暂住证》并非申请所需的文件之一。

驻沪办会继续密切留意有关事宜的最新发展,如对申请就业许可、税务及与驾驶证及车辆购置等事务有进一步的疑问,可向以下机关查询:

  • 就业许可(工作证):
    上海市外国人就业中心(上海市台港澳人员就业中心)热线:(8621) 12333
  • 税务: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8621) 12366
  • 驾驶执照:
    上海市车辆管理所一分所热线:(8621) 28958491
  • 车辆购置:
    上海公安热线:(8621) 962110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沪办)
2016年3月3日

返回

遵守2A级无障碍图示,万维网联盟(W3C)- 无障碍网页倡议(WAI) Web Conten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2.1
修订日期: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