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上海市港澳居民、華僑暫住證》的事宜

駐滬辦得悉去年上海市政府就《上海市港澳居民、華僑暫住證》(“《暫住證》”)的政策作出改動,取消核發《暫住證》。駐滬辦就此向上海市當局查詢,獲得回應如下:

  1. 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市公安局於2015年8月通知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門不再簽發《暫住證》。
  2. 經了解,本市交警、稅務局和市交通委等部門曾將《暫住證》作為其行政審批事項的前置申請條件。交警在申領駕照審批事項時,要求港澳居民提供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稅務部門在車輛購置稅徵收中規定,港澳居民作為納稅人必須提供居住證明。
  3. 取消核發《暫住證》後,市公安局已致函市稅務局和市交通委等相關部門,告知其出入境管理部門已經停止辦理《暫住證》,建議相關部門不再將《暫住證》作為其行政審批事項的前置申請條件。
  4. 目前市交警總隊根據《公安部關於〈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要求,自〔2016年〕4月1日起,公安交警部門依據“《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住宿登記證明”為港澳居民辦理相關車駕管業務。2015年底起,已不再使用《暫住證》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
  5. 據了解,市地方稅務局和市交通委員會等部門已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條件已作了相應調整。
  6. 根據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的最新規定,香港居民在申請在滬就業許可(即工作證)時,《暫住證》並非申請所需的文件之一。

駐滬辦會繼續密切留意有關事宜的最新發展,如對申請就業許可、稅務及與駕駛證及車輛購置等事務有進一步的疑問,可向以下機關查詢: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駐上海經濟貿易辦事處(駐滬辦)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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