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事务处呼吁,合资格的个人或团体,如尚未登记为地方选区、功能界别及/或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民/投票人,须在法定限期六月二日或之前递交登记申请,方可使其登记资料被纳入今年九月发表的正式选民/投票人登记册。就有关登记为地方选区、功能界别及/或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民/投票人的资格,可查阅选举事务处有关选民登记的网站(https://www.reo.gov.hk/sc/voter/register.htm)。
凡持有身分证明文件、年满十八岁及通常在香港居住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均有资格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由今年五月一日起,新登记成为地方选区选民的人士亦须提交住址证明1。已登记的选民/投票人(个人或团体)则无须重新登记,但其住址或其他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尽公民责任,在法定限期六月二日或之前通知选举事务处。选民如更改住址,须同时提交住址证明,以便选举事务处作核对。为尽量便利选民,不论是新选民登记申请或已登记选民更新住址,房屋署或香港房屋协会辖下公共租住房屋的登记住客,均可获豁免提交住址证明的要求。
市民可登入「选民资料网上查阅系统」(www.voterinfo.gov.hk)或致电选举事务处热线(852) 2891 1001,查阅他们的登记状况及资料。选民登记及更改登记资料的申请表格可于选民登记网站(www.voterregistration.gov.hk)下载。填妥的表格可邮寄到九龙湾展贸径1号九龙湾国际展贸中心13楼选举事务处、传真至(852) 2891 1180或电邮至form@reo.gov.hk。市民亦可透过选举事务处电子表格上载平台(www.reo-form.gov.hk)直接递交选民登记及更改登记资料申请。
注1:选举事务处接纳下述最近三个月内发出,附有发出日期和发函机构名称的文件(以选举事务处接获表格的日期为准)作为有效的住址证明。有关文件上亦必须附有选民姓名及主要住址(文件上的姓名及地址须与选民身分证所载的姓名及申请表上填写的住址相同):
如选民未能提交上述文件作为住址证明,他/她亦可提交以下文件作为住址证明: